1,某黃酒廠五月份銷售情況如下1銷售瓶裝黃酒100噸每噸5000
黃酒消費稅為定額征收,稅率為240元/噸本月應納消費稅:(1)啤酒、黃酒包裝物押金不并入銷售額(除啤酒、黃酒以外的包裝物押金,如白酒等 ,要并入銷售額,作為價外收入),應納消費稅=100*240=24000元。(2)應納消費稅=400*240=96000元(3)將自產(chǎn)貨物作為福利、用于非應稅項目,視同銷售。應納消費稅=10*240+4*240=3360元本月應納消費稅合計=24000+96000+3360=123360元
搜一下:某黃酒廠五月份銷售情況如下:(1)銷售瓶裝黃酒100噸,每噸5000元,隨黃酒發(fā)出不單獨計價包裝物1000個,...
2,某 54545 酒廠5月發(fā)生以下業(yè)務
對外購糧食和薯類、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(chǎn)的白酒,按糧食白酒稅率征稅:
從量計征的消費稅=1×2000×0.5=1000元=0.1(萬元)。從價計征的消費稅=3.8×25%=0.95(萬元)。
銷售白酒:從量計征消費稅=4×2000×0.5=4000(元)=0.4(萬元)。從價計征消費稅=[20+0.2÷(1+17%)]×25%=5.04(萬元)。
藥酒實行從價計征消費稅:
藥酒應納消費稅=7.2÷(1+17%)÷10%=0.62(萬元)。
外購白酒勾兌低度酒銷售,外購白酒已納消費稅不得扣除,低度白酒按糧食白酒征收消費稅。
從量計征消費稅=1000×0.5=500(元)=0.05(萬元)。
從價計征消費稅=2.5×25%=0.63(萬元)。
視同銷售的白酒:
從量計征的消費稅=2000×2×0.05=2000元=0.2(萬元)。
從價計征的消費稅=15×2000×(1+10%)÷(1-25%)×25%=11000(元)=1.1(萬元)。
本月應納消費稅合計:
=0.1+0.95+0.4+5.04+0.62+0.05+0.63+0.2+1.1=9.09(萬元)。
3,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10月份發(fā)生以下業(yè)務
增值稅銷項稅=1496+2040=3536 10296/1.17*17%=1496 200*6*10*17%=2040 應繳納的消費稅=3200+14500+3600=21300 10296/1.17/(1-20%)*20%=2200 1000*2*0.5+2200=3200 (5*6000*(1+10%)+5*2000*0.5)/(1-20%)=47500 47500*20%+5*2000*0.5=14500 200*6*2*0.5+200*6*10*20%=3600
1)(3+0.2)÷(1-20%)×20%+0.5×4×2000÷10000=1.2萬 2)12日,84×20%+0.5×140×2000=3.08萬9÷1.16×20%=1.55萬22日,140000÷1.16×20%+30000×0.5=39137.93元合計消費稅為85437.93
1。產(chǎn)生進項稅 3.98萬元(26.91//1.17+1x7%=3.98萬元) 2。產(chǎn)生進項稅1.36萬元 3。產(chǎn)生銷項稅10.2萬元(70.2//1.17x17%=10.2) 4.產(chǎn)生進項稅額轉出2.72萬元(1.36x2=2.72) 本月應納增值稅==10.2-3.98-1.36+2.72=7.58萬元